本文即旨在基于目前的行政及司法实践ღ✿ღ★,结合药品实验审批周期较长的现实情况与药企的商业诉请ღ✿ღ★,探讨医药企业药品商标的最优申请及使用布局云顶集团网站app下载苹果ღ✿ღ★,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ღ✿ღ★,注册商标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未使用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ღ✿ღ★。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商标囤积云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ღ✿ღ★,促进商标资源合理利用ღ✿ღ★。然而ღ✿ღ★,医药行业因药品研发ღ✿ღ★、临床试验及行政审批周期漫长(通常需要约8~10年的时间)ღ✿ღ★,导致商标注册后可能长期无法投入商业使用ღ✿ღ★,面临较高的撤三风险ღ✿ღ★。对于医药企业而言ღ✿ღ★,如何在此背景下合理布局药品商标ღ✿ღ★,避免商标被撤销ღ✿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ღ✿ღ★。
本文即旨在基于目前的行政及司法实践ღ✿ღ★,结合药品实验审批周期较长的现实情况与药企的商业诉请ღ✿ღ★,探讨医药企业药品商标的最优申请及使用布局ღ✿ღ★。
药品商标价值的实现依托药品的上市销售ღ✿ღ★。鉴于核心药品商标一般系同时作为药品的商品名称【两者的具体关联详见本团队该系列的首篇文章ღ✿ღ★:将药品通用名ღ✿ღ★、药品商品名布局成“商标”的可行性分析1】ღ✿ღ★,因此ღ✿ღ★,在药品强监管的背景下ღ✿ღ★,欲作为药品上市后商品名称的核心药品商标也必须经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ღ✿ღ★,如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25年2月9日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中均明确要求ღ✿ღ★:“申请使用商品名的ღ✿ღ★,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ღ✿ღ★。”由此ღ✿ღ★,药企一般需在药品上市注册申报前就对预选的核心药品商标进行注册ღ✿ღ★。
1. 在药品成功上市后ღ✿ღ★,随着药品在市场上的公开销售ღ✿ღ★、流通ღ✿ღ★,核心药品商标也随之实现了《商标法》所要求的公开ღ✿ღ★、真实ღ✿ღ★、合法地使用ღ✿ღ★。此时商标的使用事实显著ღ✿ღ★,其他主体一般难以提出所谓的撤三申请ღ✿ღ★。
2. 而在药品上市前ღ✿ღ★,药品商标在哪个药品上使用ღ✿ღ★、作为哪个药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通常作为对应药品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存在ღ✿ღ★,如果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存在疏漏ღ✿ღ★,导致药品商标布局信息泄露ღ✿ღ★,则可能诱发来自竞争对手等主体出于各种目的所提起的撤三申请ღ✿ღ★。
通常ღ✿ღ★,为了防止其他企业恶意注册或使用与核心药品商标(药品商品名称)相似的商标ღ✿ღ★,医药企业可能会注册大量与核心药品商标(药品商品名称)近似或不同类别的防御性商标ღ✿ღ★,以构建覆盖多维度ღ✿ღ★、多场景的品牌保护体系ღ✿ღ★。在此过程中ღ✿ღ★,如果医药企业怠于使用此类防御性商标ღ✿ღ★,则可能会面临其他主体的撤三申请ღ✿ღ★。
不同于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具有明确的申请主体指向性ღ✿ღ★,相关申请人需基于自身商标权益提出主张ღ✿ღ★,医药企业能够清晰辨识对抗方身份ღ✿ღ★,撤三程序呈现出了显著特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ღ✿ღ★,任何主体均具备申请资格ღ✿ღ★,包括与商标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ღ✿ღ★。因此ღ✿ღ★,医药企业可能遭遇大量的撤三请求云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云顶集团最新官方网站ღ✿ღ★。ღ✿ღ★,这些申请人表面与争议商标无商业关联ღ✿ღ★,实则受同业竞争者操控ღ✿ღ★。而因这些竞争对手隐身其后ღ✿ღ★,以及申请主体资格审查缺失ღ✿ღ★、程序启动零成本等机制缺陷ღ✿ღ★,医药企业难以通过行政程序穿透核查幕后主体以及真实动机ღ✿ღ★。
此外ღ✿ღ★,即便医药企业能够通过相关蛛丝马迹ღ✿ღ★,找到背后的幕后主使ღ✿ღ★,在当前的司法体系尚未建立对滥用撤三程序ღ✿ღ★、重复提交申请等行为的有效规制手段的背景下ღ✿ღ★,医药商标权利人亦无法像追究商标恶意抢注人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追究幕后操纵者的程序滥用责任ღ✿ღ★,只能面对突发的商标撤销危机ღ✿ღ★,耗费大量的精力应对匿名对手发起的权利挑战ღ✿ღ★。
好在值得注意的是ღ✿ღ★,根据今年的监管新变化ღ✿ღ★,撤三证据审查标准相较于以往显著提升ღ✿ღ★,从“形式证据”转变为“全面的初步证据”ღ✿ღ★,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加重ღ✿ღ★,仅像以往一样提供相应商标在某特定时间段内未被使用的记录已不足以达到相应的举证要求ღ✿ღ★,这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大幅减少恶意撤三申请的数量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不使用”云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ღ✿ღ★,并非指日常生活中通俗理解的“未加以利用”之意ღ✿ღ★,而是特指《商标法》框架下的特定含义——“商标性使用”ღ✿ღ★,即ღ✿ღ★:将商标用于商品ღ✿ღ★、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ღ✿ღ★,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ღ✿ღ★、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ღ✿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ღ✿ღ★。
同时ღ✿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的观点ღ✿ღ★,商标性使用还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的公开ღ✿ღ★、真实ღ✿ღ★、合法使用ღ✿ღ★。否则ღ✿ღ★,即便将商标用于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ღ✿ღ★,进而被撤销ღ✿ღ★。鉴于药品从研发初期至最终投放市场进行商业运作可能历经漫长周期ღ✿ღ★,这一特性往往导致药品商标难以即时满足商标性使用的合法性ღ✿ღ★、公开性及真实性要求ღ✿ღ★,特别是在面临撤三审查时尤为凸显ღ✿ღ★。
根据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医疗应用ღ✿ღ★,ღ✿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ღ✿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ღ✿ღ★,“不合法”使用商标行为包括以下两种ღ✿ღ★:
2.违反除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云顶集团官网登录入口ღ✿ღ★。ღ✿ღ★、禁止性规定的使用行为ღ✿ღ★,如在(2019)京行终4794号叶康友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所示ღ✿ღ★,该案中诉争商标注册人叶康友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处罚决定书ღ✿ღ★,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ღ✿ღ★。其中ღ✿ღ★,根据决定书的记载ღ✿ღ★,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冒用“中国三C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都市公牛”系列开关ღ✿ღ★、插座ღ✿ღ★。对此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ღ★,“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ღ✿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ღ✿ღ★、国家安全ღ✿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ღ✿ღ★,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ღ✿ღ★:“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ღ✿ღ★。”冒用“中国三C认证证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ღ✿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ღ✿ღ★。即使该批商品流入市场ღ✿ღ★,诉争商标在该批商品上的使用亦明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ღ✿ღ★,不能据以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云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ღ✿ღ★。
而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使用行为ღ✿ღ★,根据目前的审查和裁判尺度ღ✿ღ★,不会被认定为系“不合法”使用ღ✿ღ★。如(2017)京行终2177号案中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大有丰酱园不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ღ✿ღ★,表示食品卫生的相关监管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ღ✿ღ★,并非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ღ✿ღ★。
鉴于仅当商标被公开使用ღ✿ღ★,与消费者发生接触时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才能发挥出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ღ✿ღ★。因此ღ✿ღ★,商标的功能实现有赖于对其在公开商业领域的使用ღ✿ღ★。如果仅对商标进行小范围ღ✿ღ★、封闭性的使用ღ✿ღ★,则无法认定为是商标性使用ღ✿ღ★,进而维持商标权利ღ✿ღ★。
如在(2020)京73行初10471号丁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中ღ✿ღ★,诉争商标注册人丁帅提交了其妻子郭宝红的微信朋友圈截图ღ✿ღ★,在该朋友圈中发布了相关景点图片ღ✿ღ★、发布时间ღ✿ღ★,以及“出发吧ღ✿ღ★。让我们一起去西藏”“跟我们来一次不一样的浪漫履行吧【玩转地球】(诉争商标)”“郑州·玩转地球”等内容ღ✿ღ★。
对此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ღ★,上述朋友圈仅为原告之妻郭宝红在个人微信圈中所发信息ღ✿ღ★,缺乏公开性ღ✿ღ★,故不能认定诉争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ღ✿ღ★。
“不真实”使用的典型情形就是象征性使用ღ✿ღ★,即商标注册人并非出于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意图而使用商标ღ✿ღ★,而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只象征性使用了商标ღ✿ღ★。法院对象征性使用的司法审查着重于
ღ✿ღ★,实践中有较多因商标权利人仅提供了零星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个别的交易合同ღ✿ღ★、票据等仅体现交易结果而无法还原商品交易ღ✿ღ★、流通完整过程的材料而被认定为系象征性使用进而被撤销的商标案例ღ✿ღ★,如下所示ღ✿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款ღ✿ღ★,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ღ✿ღ★,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ღ✿ღ★,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ღ✿ღ★,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ღ✿ღ★。如在(2019)最高法行申13987号方孝溶ღ✿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ღ✿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ღ✿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方孝溶许可上海养生之道企业使用复审商标ღ✿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ღ✿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ღ✿ღ★。
此外ღ✿ღ★,还需各医药企业注意的是ღ✿ღ★,商标使用应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ღ✿ღ★,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能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ღ✿ღ★。如在(2017)京行终4768号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ღ✿ღ★、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中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ღ★,
商标注册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ღ✿ღ★,并非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ღ✿ღ★,不能据此维持商标的注册ღ✿ღ★。 本案中ღ✿ღ★,“营养配方奶粉ღ✿ღ★、儿童奶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ღ✿ღ★,江西恒大公司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ღ✿ღ★,相关使用证据不能产生维持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上注册的效力ღ✿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3款规定ღ✿ღ★:“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ღ✿ღ★、政策性限制ღ✿ღ★、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ღ✿ღ★,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ღ✿ღ★,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ღ✿ღ★,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ღ✿ღ★,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ღ✿ღ★,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ღ✿ღ★。”这一法律规定为医药企业构筑了一道有力的抗辩防线ღ✿ღ★,有效应对因行业特殊性导致的商标使用挑战ღ✿ღ★。如想利用该条款予以抗辩ღ✿ღ★,医药企业需要着重准备足以证明“
”的相关证据ღ✿ღ★,具体可参考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列二审行政判决书中2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在第5类上注册的“速舒霖”“锐舒霖”“长舒霖”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已作必要准备的如下主要考量要素ღ✿ღ★:
基于前述ღ✿ღ★,我们倾向于建议药企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ღ✿ღ★,即研发进入中后期且药品名称已基本敲定时ღ✿ღ★,着手确定商标并着手申请注册ღ✿ღ★。由此ღ✿ღ★,一方面此时根据企业内部对药品的规划决策ღ✿ღ★,药品与商标之间的关联已稳固确立ღ✿ღ★,可在药品临床试验申报资料ღ✿ღ★、临床试验过程文件以及最终的药品上市注册相关材料中充分且一致地体现选定的商标ღ✿ღ★,另一方面ღ✿ღ★,此时药品距离上市时间相对缩短ღ✿ღ★,可一定程度上降低撤三风险ღ✿ღ★。
药品核心商标(药品商品名称)作为药品上市审批中的一环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关系到药品的上市进度ღ✿ღ★,对于研发投入巨大的医药企业而言ღ✿ღ★,药品上市周期的任何延误都将导致商业回报期的滞后与成本回收风险的攀升ღ✿ღ★。因此ღ✿ღ★,对于药品上升前研发ღ✿ღ★、申报等各阶段的商业秘密(含药品商标的布局策略ღ✿ღ★、使用规划等信息)ღ✿ღ★,医药企业均应施以最严格的保护ღ✿ღ★,以防竞争对手等恶意提起恶意撤三申请或其他程序从而影响药品的上市进程及商业回报进程ღ✿ღ★。
为防止可能面临的撤三审查风险ღ✿ღ★,医药企业应当注意在药品上市前定期将医药商标体现在药品上市准备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与材料中ღ✿ღ★,包括但不限于ღ✿ღ★:
(1)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ღ✿ღ★:需体现企业名称ღ✿ღ★、生产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定药品类别的匹配性ღ✿ღ★,以证明企业后续可以合法生产和经营相关药品ღ✿ღ★;(2) GMP认证及生产注册批件ღ✿ღ★:重点标注与商标对应的药品名称ღ✿ღ★、适应症及批准文号ღ✿ღ★。
(1) 临床试验申报材料ღ✿ღ★:包括商标对应药品的临床试验申报材料ღ✿ღ★、国家药监局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ღ✿ღ★;(2) 临床试验记录和公示信息ღ✿ღ★:提供药物临床试验公示信息和真实开展的相关过程性审批文件ღ✿ღ★、试验记录及结果ღ✿ღ★;
(3) 药品注册申请通知书ღ✿ღ★:药监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申请通知书ღ✿ღ★,证明药品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所处进展ღ✿ღ★。
(1) 产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证据ღ✿ღ★:主要系委托设计协议与发票ღ✿ღ★,但需注意明确约定商标在包装上的使用条款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以及发票备注栏可以注明“XX”商标包装设计费ღ✿ღ★;(2) 带有商标的设计样稿ღ✿ღ★:修改稿与终稿(含企业签章及设计方确认记录)ღ✿ღ★,证明商标系计划应用于对应药品载体ღ✿ღ★;
(3) 包装材料采购合同ღ✿ღ★:如与印刷厂签订的包装盒采购协议ღ✿ღ★,合同中需列明商标图样ღ✿ღ★、药品名称及规格ღ✿ღ★;
(4) 样品生产记录ღ✿ღ★:试生产批次的检验报告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样品照片(需清晰显示商标)ღ✿ღ★,以及通过赠予医疗机构或参展留存使用记录(如有)ღ✿ღ★;
(5) 市场推广与宣传证据ღ✿ღ★:如带有商标的学术会议资料(PPTღ✿ღ★、宣传册)ღ✿ღ★、企业年报ღ✿ღ★、研发统计表ღ✿ღ★、媒体宣传记录等ღ✿ღ★。
在医药行业“高投入ღ✿ღ★、长周期”的特殊生态下ღ✿ღ★,商标布局始终面临制度性挑战ღ✿ღ★。作为关乎公众健康的特殊商品ღ✿ღ★,药品上市需经历严苛的研发验证与行政审批程序ღ✿ღ★,往往形成“商标注册先行ღ✿ღ★,药品上市滞后”的倒挂格局ღ✿ღ★。这种行业特性使得医药商标极易陷入“撤三”困境ღ✿ღ★。因此富二代APP推广二维码ღ✿ღ★,面对行业特性与法律规制的结构性矛盾ღ✿ღ★,医药企业需将商标管理深度嵌入药品研发体系ღ✿ღ★,通过前瞻性布局与系统性证据留存ღ✿ღ★,将法律风险防控节点前移ღ✿ღ★,并注重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ღ✿ღ★。唯有此种建立与药品审批周期相匹配的商标战略ღ✿ღ★,方能在守护创新成果与应对制度挑战间实现平衡ღ✿ღ★,为药品上市构筑坚实的品牌护城河ღ✿ღ★。
本文系本团队药品商标系列文章的第二篇ღ✿ღ★,欢迎读者们继续关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并联系我们进行交流ღ✿ღ★、探讨ღ✿ღ★!
本文对医药企业面临的商标撤三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ღ✿ღ★,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布局策略ღ✿ღ★,整体结构清晰ღ✿ღ★,逻辑严密ღ✿ღ★,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ღ✿ღ★。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点评ღ✿ღ★:
文章开篇即点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药品研发和审批周期长(8-10年)ღ✿ღ★,与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形成冲突ღ✿ღ★。这一矛盾是医药企业商标管理的核心痛点ღ✿ღ★,作者敏锐捕捉到这一行业现实ღ✿ღ★,为后续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ღ✿ღ★。同时ღ✿ღ★,文章区分了核心药品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不同风险场景ღ✿ღ★,进一步细化了问题ღ✿ღ★。
文章不仅从法律角度阐释了“商标性使用”的内涵(公开ღ✿ღ★、真实ღ✿ღ★、合法)云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ღ✿ღ★,还通过典型案例(如“不合法使用”中的冒用3C认证案例ღ✿ღ★、“不公开使用”中的微信朋友圈案例)生动说明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ღ✿ღ★。这种“法律条文+案例解读”的方式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和说服力ღ✿ღ★。
在实务建议部分ღ✿ღ★,作者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ღ✿ღ★,如商标布局时间节点(临床前研究完成后)ღ✿ღ★、商业秘密保护ღ✿ღ★、定期使用证据留存等ღ✿ღ★。尤其是对“正当理由”条款的运用(如药品审批周期作为抗辩理由)的解析ღ✿ღ★,体现了对医药行业特殊性的深刻理解ღ✿ღ★。
(1)数据支撑ღ✿ღ★:若能补充医药行业撤三案件的具体数据(如发生率云顶集团3118ღ✿ღ★,ღ✿ღ★、胜诉率等)ღ✿ღ★,可进一步增强论证力度ღ✿ღ★。
(2)国际比较ღ✿ღ★:简要对比其他国家对医药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如美国的SPC制度)ღ✿ღ★,可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视角ღ✿ღ★。
(3)风险分级防控ღ✿ღ★:建议按药品研发阶段(如临床前ღ✿ღ★、临床试验ღ✿ღ★、审批阶段)细化证据留存策略ღ✿ღ★,更具操作性ღ✿ღ★。
本文是一篇高质量的行业分析文章ღ✿ღ★,既深入剖析了法律问题ღ✿ღ★,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ღ✿ღ★,对医药企业商标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ღ✿ღ★。其突出特点是行业特性与法律规则的深度融合ღ✿ღ★,以及理论分析与实务建议的平衡ღ✿ღ★。后续研究可进一步聚焦于证据链构建的具体技术(如区块链存证)或行业协作机制的建立ღ✿ღ★。